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2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29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健身運動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薰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呂宏達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2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呂宏達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