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3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邵應仁與被上訴人英屬開曼群島商台塑河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扶助上訴人邵應仁,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