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3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30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邵應仁與被上訴人英屬開曼群島商台塑河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扶助上訴人邵應仁,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30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邵應仁與被上訴人英屬開曼群島商台塑河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扶助上訴人邵應仁,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