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4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49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黃永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孫秀足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80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4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孫秀足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80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