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0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08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俐安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月美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0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月美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