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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66號

請求返還法人登記證書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鄭雅萍王金龍蕭胤瑮許秀芬王本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66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香公
法定代理人
黃睿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徐曉萱間請求返還法人登記證書等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25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6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法人登記證書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