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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35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35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煒伶(即郭百綸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3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