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3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32號
- 聲請人
-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0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勵新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原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