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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43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43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福慶宮
法定代理人
黃永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汪尚立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4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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