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6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68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正宗等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6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正宗等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