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8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84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曾昭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賴美杏(即賴謝玉招之承受訴訟人,兼賴彥成、賴彥吉、賴秋秀之承當訴訟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前經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574 號判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判。該院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改判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廢棄發回,又經臺高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93號判決維持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再提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133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則聲請人請求核定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4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