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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84號

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胡宏文高榮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84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曾昭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賴美杏(即賴謝玉招之承受訴訟人,兼賴彥成、賴彥吉、賴秋秀之承當訴訟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前經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574 號判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判。該院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改判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廢棄發回,又經臺高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93號判決維持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再提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133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則聲請人請求核定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4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8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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