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8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85號
- 聲請人
- 趙文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仁傑與被上訴人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經本院選任為黃仁傑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酌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85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仁傑與被上訴人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經本院選任為黃仁傑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酌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