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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85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胡宏文高榮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85號

聲請人
趙文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仁傑與被上訴人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經本院選任為黃仁傑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酌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8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