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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51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邱璿如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惠美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號),扶助被上訴人陳惠美,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5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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