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51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惠美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號),扶助被上訴人陳惠美,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台聲字第2251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惠美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號),扶助被上訴人陳惠美,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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