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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71號

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聲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胡宏文高榮宏

聲請人
戴 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謙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7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聲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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