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23號
- 聲請人
- 林慶一
上列聲請人因與大地城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台聲字第232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大地城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