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65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明秋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香港美倫珠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台聲字第236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香港美倫珠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