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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65號

請求返還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邱璿如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陳明秋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香港美倫珠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6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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