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3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337號
- 聲請人
-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如
- 聲請人
- 興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27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33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27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