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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426號

請求返還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鄭雅萍王金龍王本源蕭胤瑮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426號

聲請人
許坤仲

上列聲請人因與郭淑珍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 9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426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