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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4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重勞上字第20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詹傑翔(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之0)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重勞上字第2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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