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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974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李寶堂李文賢高榮宏許秀芬林玉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974號

聲請人
陳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聰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字第341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吳登輝律師(事務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6樓之5)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上開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救字第6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34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97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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