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陳柏仁
- 上訴人
- 陳惟政
- 上訴人
- 陳沛琪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邱紫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律民律師(法扶律師)
- 被上訴人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賢正
- 訴訟代理人
- 鄭洋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號),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為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本件原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於民國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有行政院令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