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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40號

一、台 陳柏仁等與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玉完邱瑞祥游文科管靜怡陳麗玲

上訴人
陳柏仁
上訴人
陳惟政
上訴人
陳沛琪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紫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賢正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號),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為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本件原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於民國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有行政院令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陳柏仁等與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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