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蔡淑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游呈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5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游呈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