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28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蔣門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林競雯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8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字第15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11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聲請人負擔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17%,餘由相對人負擔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