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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48號

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蕭胤瑮賴惠慈王本源

聲請人
裴祥麟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邱瓈寬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234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審查表、法扶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4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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