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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34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許秀芬蘇芹英

聲 請 人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韓天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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