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黃教倫律師(即上訴人余原瑯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余原瑯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聲請核定由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30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余原瑯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聲請核定由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