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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0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

聲請人
黃教倫律師(即上訴人余原瑯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余原瑯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聲請核定由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黃 書 苑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0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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