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45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何莉莉與被上訴人陳英蘭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345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何莉莉與被上訴人陳英蘭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