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27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林春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淺水灣山莊A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王薇茜、林欣風(陳金華之承當訴訟人)、王淑卿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52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淺水灣山莊A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王薇茜、林欣風(陳金華之承當訴訟人)、王淑卿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