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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3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蕭胤瑮賴惠慈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陳綺璧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即蔡錦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書 記 官 郭 惠 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3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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