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9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吳淑貞
張永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59號
張永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