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04號
- 聲請人
- 黃明秀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明湧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60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明湧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