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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53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袁靜文陳靜芬石有為許秀芬林金吾

聲請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矯立達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8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5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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