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53號
- 聲請人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世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矯立達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8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75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矯立達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8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