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92號
- 聲請人
- 李溢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郭乃禎等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5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1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89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郭乃禎等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5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1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