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一、台 曾睦敦等與長虹公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鄭純惠(主筆)李瑜娟邱景芬管靜怡林麗玲

上訴人
曾睦敦
上訴人
李桂全
上訴人
楊以仁
上訴人
馮威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被上訴人
長虹公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倍慶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周倍慶為被上訴人長虹公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在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裁判前,於民國112年9月20日由江劉鑾變更為周倍慶,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在卷可稽,周倍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主筆)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曾睦敦等與長虹公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