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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53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許秀芬徐福晋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楊敬賜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丁肖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5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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