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25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鄭懷宗
潘瑞芳
蔡春雹
張 青
吳玉芳
林俊雄
呂承泰
黃梅花
林德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肇木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1025號
潘瑞芳
蔡春雹
張 青
吳玉芳
林俊雄
呂承泰
黃梅花
林德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肇木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