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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28號

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魏大喨林麗玲林玉珮胡宏文高榮宏

聲請人
即上訴人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蔣門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林競雯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8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字第15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11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聲請人負擔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17%,餘由相對人負擔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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