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48號
- 聲請人
- 裴祥麟
- 訴訟代理人
- 朱昭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邱瓈寬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234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審查表、法扶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