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01號
- 聲請人
- 林銘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天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1201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天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