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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22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許秀芬徐福晋

聲請人
賴聰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9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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