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34號
- 聲 請 人
-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樑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韓天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123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韓天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