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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45號

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李寶堂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何莉莉與被上訴人陳英蘭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45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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