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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26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高孟焄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彭昭芬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張坤葆

上列聲請人及陳麗琴(共同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與相對人川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1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7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及陳麗琴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李 家 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2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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