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26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張坤葆
上列聲請人及陳麗琴(共同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與相對人川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1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7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及陳麗琴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426號
上列聲請人及陳麗琴(共同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與相對人川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1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7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及陳麗琴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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