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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27號

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聲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林春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淺水灣山莊A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王薇茜、林欣風(陳金華之承當訴訟人)、王淑卿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黃 書 苑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2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聲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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