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琇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琇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