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24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張琇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62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