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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65號

請求返還所有權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玉完陳麗玲黃書苑游文科邱瑞祥

聲請人
曾史妃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國璋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2號、111年度台上字13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邱 瑞 祥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65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所有權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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