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65號
- 聲請人
- 曾史妃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國璋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2號、111年度台上字13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66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國璋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2號、111年度台上字13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