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黃景坤
黃宜明
黃芬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則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該院以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7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