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8號
- 聲請人
- 謝瓊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美惠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6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美惠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