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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65號

一、台 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與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等間請求移轉股份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寶堂許紋華賴惠慈林慧貞吳青蓉

上訴人
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上訴人
泰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上訴人
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被上訴人
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鄒秀芳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被上訴人
中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安
被上訴人
中環國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煒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吟吏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參加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超立為參加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參加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超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王超立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5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與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等間請求移轉股份上訴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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