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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紋華

法官

曾任最高法院民國 111 年 9 月 – 114 年 8 月

歷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許紋華法官曾在哪個法院任職?

許紋華,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民國 111 年 9 月 – 114 年 8 月,依已公開判決推定)。本站收錄其承審判決 2,210 筆(民國 86 至 114 年,案號年度)。判決書最常提及的見解為判例「70 年台再字第 35 號」(提及 7 次)。資料截至民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在哪個法院
最高法院共 4 個機關有公開記錄
常審什麼案
民事為主請求損害賠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公開判決
2,210一筆一筆都能點開原文
每年收錄
民國 86–114 年・滑過看各年件數

基於 2,210 筆已公開判決之解析。

本頁僅呈現已公開裁判書之客觀彙整,不對任何司法人員作成評價或排序。

許紋華法官的重點數據速覽有哪些?

每一句都是完整事實,附分母與資料期間,可一鍵複製並帶著出處引用。

  1. 依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許紋華 法官在民國 86 至 114 年間(案號年度)共有 2,210 筆判決書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主要任職於最高法院(截至 民國 114 年 8 月 21 日・LawPlayer 統計・以司法院原始判決為準)。

  2. 許紋華 法官最常審理的案件類型依序為請求損害賠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等(依案由頻率統計,描述案件組成,不是傾向評價)(截至 民國 114 年 8 月 21 日・LawPlayer 統計・以司法院原始判決為準)。

  3. 許紋華 法官曾任大法庭合議庭成員,參與 1 件統一見解裁定(截至 民國 114 年 8 月 21 日・LawPlayer 統計・以司法院原始判決為準)。

  4. 許紋華 法官有 4 件承審判決獲司法院選為具參考價值裁判(截至 民國 114 年 8 月 21 日・LawPlayer 統計・以司法院原始判決為準)。

  5. 許紋華 法官的判決書最常提及判例「70 年台再字第 35 號」,共 7 次(僅呈現判決書中提及之事實,不代表法官立場)(截至 民國 114 年 8 月 21 日・LawPlayer 統計・以司法院原始判決為準)。

  6. 許紋華 法官的公開判決案號年度分佈於民國 86 年至 114 年(截至 民國 114 年 8 月 21 日・LawPlayer 統計・以司法院原始判決為準)。

許紋華法官的案件領域分佈是什麼?

許紋華法官的 2,063 筆已分類判決分佈於 11 個領域,以「一般案件」1,968 筆為首。

領域由程式依判決書內容自動分類;件數反映案件分配的組成,與審理方式無關。

  • 一般案件1,968(95.4%)
  • 家事34(1.6%)
  • 消費借貸30(1.5%)
  • 智慧財產8(0.4%)
  • 詐欺6(0.3%)
  • 竊盜5(0.2%)
  • 勞動4(0.2%)
  • 傷害3(0.1%)
  • 交通3(0.1%)
  • 工程營建1(0.0%)
  • 其他領域1(0.0%)

許紋華法官的有期徒刑刑期中段落在哪裡?

許紋華法官可解析出明確有期徒刑刑期的 10 筆判決中,刑期中位數為 7 個月。

7 個月中位數

一半案件的刑期在中位數以下、一半在以上。

不呈現最短與最長刑期: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萃取誤差偏高,極值不可信,只呈現中段。

僅計判決書中可解析出明確有期徒刑刑期的 10 筆,含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不含拘役、罰金、緩刑與無刑期之裁判。

許紋華法官的判決結果分類各是什麼意思?

許紋華法官的判決結果可自動分類為 10 類,以下逐類列出件數與白話解釋。「駁回」「不受理」指的是程序上的處理方式,不等於誰輸誰贏。

「駁回」不一定是輸、「不受理」也不等於敗訴;每一類都附白話解釋,展開看完整說明。

  • 駁回1,584(72.0%)
    這次的請求或上訴沒有被接受;駁回的是「請求」,不是判你輸掉整個案件完整說明

    民事的駁回:原告這次的請求沒過,多數還能上訴。刑事的駁回:常見是「上訴駁回」,意思是維持原判;對被告是上訴沒成功,對檢方上訴的案件則是被告守住了原判。看到駁回,先看「誰的什麼請求」被駁回。

  • 發回更審257(11.7%)
    上級法院把案件退回原法院重新審理,案件還沒結束完整說明

    發回的理由通常是原審程序或認定有瑕疵需要重查,不是預告改判方向。更審後的結果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

  • 其他242(11.0%)
    多為程序性決定,如延長羈押、定應執行刑;內容要看個別裁判書完整說明

    裁判的結果樣態非常多,無法全部自動歸入固定分類。被歸進這一類不代表結果特殊或異常,多數是處理程序事項的裁定,少數是分類規則還沒涵蓋的型態。

  • 廢棄原判59(2.7%)
    上級法院認為原判決有問題,把它推翻,之後可能改判或發回重審完整說明

    刑事與行政用「撤銷」、民事用「廢棄」,意思相同:原判決失效。被撤銷不代表最終結果翻盤,要看後續是自行改判還是發回更審。

  • 有罪13(0.6%)
    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但刑度從罰金到重刑差距很大完整說明

    「有罪」只說明犯罪成立,輕重要看主文:可能是罰金、緩刑、得易科罰金的短期刑,也可能是重刑。同一個結果分類底下,人生影響天差地遠。

  • 無罪11(0.5%)
    法院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或行為不構成犯罪完整說明

    無罪推定原則:要定罪,檢方必須把犯罪證明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證據不夠,法院就應該判無罪;無罪判決不等於「法院認證清白」,也不等於「放走壞人」。

  • 原告勝訴10(0.5%)

    法院准許原告全部或主要請求;對方通常仍可上訴

  • 程序裁定8(0.4%)

    處理程序中的事項(如補正、停止、續行),與案件輸贏無關

  • 移送8(0.4%)

    案件改由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不涉及誰對誰錯

  • 沒收7(0.3%)
    法院宣告把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收歸國有完整說明

    沒收可以跟著刑事判決一起宣告,也可以單獨聲請(例如被告死亡或逃匿時,仍可單獨沒收犯罪所得)。

其他未列入上方分類的判決:11 筆(可在下方判決列表逐筆查看)。

結果分類由程式自動解析,可能存在誤差;一切以司法院公開之裁判書原文為準。

許紋華法官的判決結果與案由分佈如何?

許紋華法官共有 2,210 筆已公開判決,結果分佈以「駁回」1,584 筆最多;以下為完整計數統計。

案由・結果・年度三個切面看同一批判決;點任一段可鎖定該類別。

案由取自判決書原始記載;前十大以外歸入「其他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98 筆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37 筆請求損害賠償等:34 筆請求給付工程款:27 筆更生事件:25 筆債務人異議之訴:22 筆請求分割共有物:22 筆再審之訴:20 筆聲請假扣押:20 筆請求返還不當得利:18 筆其他案由:1,887 筆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98 筆・4.4%指針指向件數最多的類別

許紋華法官審理過哪些判決?

許紋華法官共有 2,210 筆已公開判決,以下列出其中 20 筆。

常見問題

許紋華法官曾在哪個法院任職?
依司法院已公開裁判書,許紋華法官曾任於最高法院(民國 111 年 9 月 – 114 年 8 月)。歷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高法院。任職推定依已公開判決,實際異動以司法院公告為準。
許紋華法官有多少筆公開判決?
許紋華法官共有 2,210 筆已公開判決書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本頁所有統計均基於這些已公開判決之解析。資料來源為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許紋華法官最常審理的案件類型是什麼?
依已公開判決書之案由頻率統計,許紋華法官最常出現的案由依序為:請求損害賠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等、請求給付工程款、更生事件。此統計描述案件組成,不是專業傾向或評價。
許紋華法官的經歷與任職沿革?
依已公開判決推定,許紋華法官歷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公開有時滯,實際任職與調動以司法院公告為準。
許紋華法官的案件結果分佈如何?
依可自動解析的判決主文計數:駁回 1,584 筆、發回更審 257 筆、其他 242 筆、廢棄原判 59 筆。結果分佈受案件類型與審級影響,不構成對個人傾向之判斷依據。
如何查詢許紋華法官的判決書?
可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或於法律人 LawPlayer 搜尋「許紋華」檢視其已公開判決列表、案由統計與年度分佈。本頁僅呈現已公開裁判書之客觀彙整,不對任何司法人員作成評價或排序。

接下來,你可以這樣用這一頁

統計給你輪廓,下一步靠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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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現在可以做的事

把失控感轉成清單:每一項都是程序,與任何法官的評價無關。

查詢你自己案件的進度用案號在司法院「案件進度查詢」看開庭時間與目前進度。(外部官方網站)免費法律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各地方法院也設有訴訟輔導科。
開庭前準備清單展開清單,一項一項打勾。
  • 帶身分證件與開庭通知書(或傳票)
  • 提前 30 分鐘到法院,預留安檢與找法庭的時間
  • 與案件相關的文件帶影本到庭,正本自己留存
  • 想問的問題先寫下來:開庭時容易緊張忘記
  • 不確定程序時,可詢問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律師
看懂你收到的文書傳票、起訴書、開庭通知:每個詞都有白話解釋。
傳票
法院通知你在指定時間到庭的文書,上面會寫你的身分(被告、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不同,權利義務也不同。
起訴書
檢察官把案件送進法院時,記載罪名與證據的文書。起訴只是程序的開始,有罪無罪由法院決定。
開庭通知
寫明開庭日期、時間與法庭位置。無法到庭要事先向法院聲請改期,無故缺席可能有不利後果。

免責聲明

  1. 同名同姓資料由程式自動匹配,可能誤併或漏併,尚未逐一人工查核;頁首同名提示即為此不確定性的揭露。
  2. 本頁一切統計與清單均為客觀彙整,不構成對任何司法人員之評價、推薦或指摘。
  3. 資料以最近一次同步為準,非即時更新;近期異動可能尚未反映。
  4. 統計範圍以司法院已公開之裁判書為限;未公開、不公開之裁判不在其內,數字不等於全貌。
  5. 案由、領域與結果分類由程式自動解析,可能存在誤差。
  6. 一切內容以司法院公開之裁判書原文為準;如有出入,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