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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於系爭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繫屬中對抗告人告知訴訟,系爭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裁判,以系爭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18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爰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18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複製電子卷證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原判決並未認定發還犯罪所得之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及具體金額,原僅需如同常見之判決體例,於判決主文併予記載「除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文字。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告若主張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150元,則毋庸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與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
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救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屏救字第11號聲請人辜柔瑄相對人廖文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監簡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應歸由普通法院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告向被告林三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8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林三益無罪,就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另原告向被告余政忠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被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就其餘額,法院應於判決主文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的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追徵,俾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判決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68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足證抗告人向原審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及其他財產給付,係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為之,經核並無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各款所定之情形,原判決未准其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主文選任孫銘於本院一○八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原告孫讓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原本、正本,在得心證理由欄第四項㈢「原告對被告張志明得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135,740元(計算方式:過失比例下得請求之金額187,816元-已受領理賠52,076元)」,應更正為「原告對被告張志明得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上訴人湯念錡被上訴人林福成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7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律既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自以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係屬合法之訴,始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告所提撤銷訴訟,因為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應予駁回已如前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關於請求被告周聖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自應予以駁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所欲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二、以前開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原告對被告曾子謙、李昀謙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請求損害賠償提起上訴部分,已由本院以108年附民上字第24號判決駁回上訴;原告對被告曾子謙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請求損害賠償追加起訴部分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店補字第15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聲明所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從核定,限原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所欲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二、以前開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原告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1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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